雇佣关系生病猝死赔偿

原标题:雇主是否对突发心脏病死亡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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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是否对突发心脏病死亡进行赔偿

  在工作期间突发心脏病去世,单位是否承担责任呢?近日,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宣判了一件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三原告诉至法院称三人系死者冯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死者冯某退休后受被告某公司聘用自2015年在被告售楼部担任下夜工作,工作期间工资为每月1000元,上班时间为每天晚七点到早七点。2020年2月1日晚十点左右,死者正常在被告售楼处上班时心脏不舒服遂联系家属,家属到场后拨打120急救电话,经120抢救无效后在2020年2月2日0点5分因心脏骤停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明知死者真实年龄的情况下,依然雇佣死者从事下夜这种相对比较劳累的工作,同时死者发病时依然在工作岗位上从事被告所安排的工作,被告对死者的死亡是存在责任的。同时原告也明白死者的死亡是因自身疾病导致的,死者也同样存在责任,因此原告仅要求被告承担50%的赔偿责任。综上所述,三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抢救费用1300元、丧葬费15万元、死亡赔偿金28万元。

  经审理查明,原告杜某与死者冯某是夫妻关系,原告冯某甲、冯某乙系冯某之子。冯某受雇于被告从事下夜工作,2020年2月1日晚上,冯某在工作过程中突发心脏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冯某与被告系劳务关系,提供劳务者受害导致的侵权责任应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现冯某在受雇工作中突发心脏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其与被告均不存在过错,故三原告基于被告应承担50%的过错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考虑到冯某是在为被告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基于社会公平和弥补损失的理念,被告应给予死者亲属适当的经济补偿。现被告自认同意补偿三原告5万元,合情合理合法,本院予以确认,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给予三原告经济补偿款5万元,驳回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