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规定

原标题:《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处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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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处理责任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于民星

  3月29日上午,山东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邀请省应急管理厅负责同志等解读《山东省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方面,《办法》针对隐患排查治理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会上,山东省应急厅政策法规处处长、二级巡视员王传忠介绍到,《办法》将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在“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的第九条至第十三条作了明确规定。分别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等其他负责人)和车间主任班组长、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和职责。

  第九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需要承担的对风险点和风险管控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排查等5项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第十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需要履行的组织制定并落实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保障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资金等4项具体职责。

  第十一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安全总监、生产经营单位其他相关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生产车间(区队)负责人、生产班组负责人需要履行的相关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

  第十二条,规定了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需要履行的4项具体职责。

  第十三条,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对所在工作岗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承担直接责任,并规定了需要履行的6项具体职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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