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期间风险」关于疫情防控法律责任风险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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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疫情防控法律责任风险的通知

  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风险的

  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现已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近期我省疫情形势更加严峻,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明确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现将疫情防控期间法律责任风险告知如下:

  一、及时如实上报情况。2021年8月25日以来有从莆田市、泉州市,8月29日以来从厦门市,8月19日以来从云南德宏州等中高风险地区的入韩人员,应积极配合并如实向单位及所居住的社区、乡镇、村提供相关信息。对于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或接触高危人群不主动报告,隐瞒旅行、居住、接触信息的,处以拘留、罚款,造成他人感染、病疫传播等严重后果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按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明知自身感染新冠肺炎,故意传播导致他人感染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二、在疫情防控期间,全市酒店、餐饮场所、超市、娱乐场所、农贸市场、宾馆等人员相对密集的场所,应严格执行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通知精神,特别是《关于进一步加强村居(社区)和重点场所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安疫防指﹝2021﹞1号)文件精神,否则将由相关职能部门将其违规行为纳入国家企业信用公示信息系统,并视情予以警告、罚款、列入征信系统、没收违法所得、停业整顿、直至吊销营业执照等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在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单位和个人有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扰乱单位秩序、公共场所秩序、寻衅滋事,拒不执行紧急状态下的决定、命令,阻碍执行职务,冲闯警戒带、警戒区,殴打他人,故意伤害,侮辱他人或故意损毁财物、哄抢公私财物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由有关部门予以其他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在疫情防控期间,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此类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

  五、违反国境卫生检疫规定,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二条规定,引起检疫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将构成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六、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有关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如抗拒隔离、以暴力方式逃避隔离等,可能会涉嫌构成妨害公务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规定,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七、全市党员、干部、职工应模范遵守并带头宣传防疫的相关法律、法规,认真贯彻执行我市疫情防控指挥部的相关规定,如有违反,将严格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规定从重处理。

  望我市所有单位、企业和全体市民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指挥部公告的规定,共克时艰,合力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福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福安市司法局2021年9月17日

  编辑:阮珊妮

  审核:林衍 宋诗莹 陈菁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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