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调查」南宁市发布了永宁区那园路“3·18”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

  2021年3月18日18时42分,在南宁市邕宁区公曹路与那元路交叉路口,发生一起行驶中的重型特殊结构货车与一辆乘坐2人的二轮电动车碰撞,造成电动车上2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邕宁区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由邕宁区人民政府党组成员任组长,城区应急管理局牵头,会同区委政法委、邕宁公安分局、交警三大队、交通运输局、总工会、人社局、蒲庙镇人民政府等有关单位组成南宁市邕宁区那元路“3·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调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按照“四不放过”和“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经过调查取证,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确定了事故性质,分清了事故责任,提出了事故处理建议和防范措施。

  一、事故发生原因和事故性质

  (一)事故主要原因

  劳某无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安全意识淡薄。一是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二是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是引发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事故间接原因

  广西扬航运输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廖某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桂AY602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广西扬航运输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消除桂AY602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车辆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三)事故性质

  经事故调查组认定,南宁市邕宁区那元路“3·18”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是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二、对事故责任单位及人员处理建议

  根据事故原因调查和事故责任认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一)对有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2人)

  1.劳某,桂AY6029重型特殊结构货车驾驶员,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机动车右转弯时未按照规定使用转向灯且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依法处理。

  2.廖某,广西扬航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未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不具备与本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检查不到位,未能及时发现并排查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进行行政处罚。

  (二)对有关企业行政处罚建议

  广西扬航运输有限公司,日常安全检查流于形式,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南宁市邕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14版)第一百零九条第一项进行处理。

  三、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一)广西扬航运输有限公司要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提高安全生产意识;提高对车辆运行过程中的监测技术手段,切实加强对车辆、驾驶员的日常安全管理,严格落实车辆维修竣工制度,及时掌握、制止、纠正和处理驾驶员各种不安全驾驶的违法违规行为和车辆的安全隐患。

  (二)公安交警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道路的巡逻管控,加大对大型载货货车、特种作业等重点车辆的检查力度,严厉打击和整治交通违法行为。加大对电动自行车交通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持续开展电动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切实提高群众道路安全意识和文明出行意识,切实筑牢道路安全管控防线,全力预防各类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三)交通运输部门要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切实加强对交通运输企业的安全监管工作,加大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较多和道路交通安全事故频发企业的执法力度,通过“强监管、严执法”,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来源|南宁交警

  编辑:唐秋艳

  校对:黄思宁

  责编:罗宁

  值班编审: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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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调查

交通事故调查(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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