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情况说明」黔西南州律师,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点司法意见

  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简介

      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系2019年经贵州省司法厅批准设立的一家综合性律师事务所,办公场所位于贵州省黔西南州兴义市最繁华地段兴义大道中国金州?体育城A1组团A1-13幢901、904、1001号室,律师事务所设有律师独立办公室24个,律师接待谈判室1个,多媒体多功能会议室1个。主要从事业务有:离婚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建设施工合同、工伤赔偿、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土地纠纷、债权债务、医疗纠纷、拆迁安置、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法律顾问、人身损害、保险理赔、工程建筑、知识产权、消费权益、取保候审、毒品犯罪辩护、股权激励、股权纠纷、经济犯罪辩护、融资借款、死刑辩护、刑事自诉、继承纠纷、专利侵权、著作权侵权、工商查询、公司犯罪、国家赔偿、合同审查、火灾赔偿、经济仲裁、 矿产纠纷、民间借贷、私人律师、法律文书代写、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资信调查业务等。

交通事故情况说明

交通事故情况说明(网络配图 侵删)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10个司法观点

  ★ 实务问题一 ★

  问:交通事故中,被侵权人的个人体质状况扩大损害后果的,是否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答: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过错,其体质状况对损害后果的影响不属于可以减轻侵权人责任的法定情形。

  【关联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24号:荣宝英诉王阳、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条参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现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 实务问题二 ★

  问:机动车所有者将其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并收取套牌费,则套牌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其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将机动车号牌出借他人套牌使用,或者明知他人套牌使用其机动车号牌不予制止,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与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关联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案例19号:赵春明等诉烟台市福山区汽车运输公司、卫德平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法条参考】

  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现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

  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二)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 实务问题三 ★

  问: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依照何种标准计算?

  答: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赔偿标准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等因素综合判断。对于进城务工的农村户籍居民遭受人身损害,其经常居住地位于农村,但主要收入来源于城镇的,原则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说明:2019年4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发展体制机制和政策体系的意见》,明确提出改革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要求。2019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通知,授权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在辖区内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目前,全国31家高级人民法院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已经全部开展此项试点工作。

  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试点工作的通知》规定,全市法院受理的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4月1日(含本日)后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交通肇事刑事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不再区分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试行按统一赔偿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及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扶养人生活费按照北京市上一年度全市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 实务问题四 ★

  问:因交通事故致残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判决的,20年赔偿期届满后再度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应否予以支持?

  答: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受害人因侵权行为受伤致残的,有权获得残疾赔偿金。2004年5月1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对于残疾赔偿金规定了20年的赔偿年限,同时赋予超过20年给付期限后仍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受害人以再次起诉主张残疾赔偿金的权利。交通事故损害发生在《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施行前,当时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仅规定残疾者生活补助费应计算20年,未考虑到20年后受害人仍然存活需要救济的情形,对20年赔偿期限届满后受害人权利如何保障没有规定。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在20年后依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主张侵权人继续支付残疾赔偿金的,符合侵权赔偿应当遵循的“填平损害”原则,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条参考】

  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现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九条,内容不变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 实务问题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