巨鹿公安查处4起违反疫情防控规定案件
巨鹿县公安局
关于依法追究违反防疫规定人员法律责任的通告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处于“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关键时期,但仍有少数人员拒不遵守疫情防控规定,妨害疫情防控秩序,侵害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危害公共安全。为切实维护疫情期间全县社会大局持续稳定,县公安局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各类涉疫情违法犯罪,始终保持“零容忍”。近日,县公安局依法查处了四起涉疫相关违法案件。现通报如下:案例一:2022年3月3日,清河县葛仙庄镇人王某(男,29岁)、唐山市迁西县人吴某某(男,36岁)从疫情高风险地区来巨鹿县,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向巨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所在乡镇、村及社区报备,其行为严重违反疫情防控规定,造成疫情传播风险,县公安局依法对王某、吴某某进行训诫。案例二:2022年3月20日,英某某(男,47岁,巨鹿张王疃乡人)多次从高风险疫区回巨鹿县,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向巨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所在乡镇、村及社区报备,且不配合疫情流调人员工作,故意隐瞒行程,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县公安局依法对英某某处以警告处罚。案例三:2022年3月25日,刘某某(男,40岁,巨鹿县苏家营镇人)从浙江省高风险疫区回巨鹿县,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向巨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所在乡镇、村及社区报备,且故意隐瞒行程轨迹,并多次逃避流调工作,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县公安局依法对刘某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案例四:2022年4月1日,李某某(男,36岁,巨鹿县小吕寨镇人)从江苏省高风险疫区回巨鹿县,未按疫情防控规定,向巨鹿县疫情防控指挥部和所在乡镇、村及社区报备,且故意隐瞒自己来自疫情高风险地区和健康码黄码的实情,造成疫情传播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县公安局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7日处罚。疫情防控,人人有责。巨鹿警方提醒广大群众,请认真履行防疫责任和义务,自觉遵守疫情防控要求,主动配合疫情防控管理。对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查处。
巨鹿县公安局
2022年4月6日
发热病人、健康码“黄码”等人员,要履行个人防护责任,主动配合健康监测和核酸检测,在未排除感染风险前不出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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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马倩倩 马羚 陈佳兵
编审:徐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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