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明节火灾」洛南县人民检察院,清明祭祀一定要小心,不能因火灾而受到处罚

清明节火灾

清明节火灾(网络配图 侵删)

  清明节是我国祭奠祖先的传统节日,素有烧纸焚香等祭祀习惯。但近年来,清明时节成为失火案件的高发期,如因明火祭祀引发火灾的,则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2018年以来年洛南县人民检察院院共办理失火案21件,其中因祭祀烧纸引发的失火案8件,占案件总数的40%。清明祭祀引发失火案件多发的原因,一方面与地理位置、环境条件及气候类型相关,由于我县处于我国北方地区,清明节正值春季多风干燥季节,草木枯黄尚未复苏,可谓遇火即着。另一方面与祭祀烧纸的人有关,由于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有风及周围的易燃物,未预见到可能引发大火,因此清明节祭祀烧纸极易引发火灾。

  俗话说水火无情,一旦因清明节祭祀烧纸引发火灾,对于个人而言,祭祀本是为了表达对先辈的敬仰和孝顺之意,不慎因祭祀背负刑事责任,不但有愧于先辈,同时对于子孙后代的影响也是深远的。对于社会和环境而言,无论是造成邻里的经济损失,亦或烧山毁林、破坏国家的森林环境资源,还是造成人员伤亡,最终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伤害都是无法弥补的。

  【检察官建议】

  第一,作为社会的一员、国家的公民,我们要主动告别陋习、文明祭祀,积极响应移风易俗、保护环境,让清明节更加文明节俭、绿色安全。切勿执意点火烧纸,也不可因一时大意引起失火,从而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

  第二,继续加大教育宣传力度,普及防火用火知识,增强消防安全意识,牢固树立防火意识,倡导公民文明祭祀、安全用火。

  第三,建议相关部门建立防火体系及措施,及时组织灭火队伍,储备充足的灭火物资,建设必要的防火设施,加强巡逻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四,加强监督与互相监督,提升全民防火用火意识,人人引以为戒,互相提醒、监督,减少火灾隐患,形成全民参与防火的氛围。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一条 过失引起火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的;

  (二)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三)造成十户以上家庭的房屋以及其他基本生活资料烧毁的;

  (四)造成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二公顷以上,或者过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积四公顷以上的;

  (五)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作者:贾欢

  编辑:王晨伟

  责编:李鹏

  主编:姚启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