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

  最近张律师在后台收到一条留言:

  我朋友借钱时我就在借条(借款合同)上保证人那里签了一个名字,现在我朋友还不上钱,债权人要让我还钱,怎么办呢?

  张礼美律师就以前几年民间借贷比较火爆时的一个典型案例来说说保证人的法律责任。

  01

  案件详情

  2014年3月,李某与某制药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李某向制药公司出借借款1千万元,借款期限为10个月,自2014年3月25日起至2015年1月24日止,并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8%,同时,李某与保证人某创业公司、肖某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就该合同债务向李某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等。

  2014年3月25日,谢某向李某出具保证书,载明谢某愿意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向李某提供保证担保,如果制药公司到期未还款,由谢某负责追款还债。同日,李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制药公司出借借款1千万元。

  2015年4月,李某与制药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补充协议》,约定调整了利率,并且制药公司如出现违约,应向李某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

  截止2015年7月,制药公司仅向李某支付了利息605000元,李某随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制药公司承担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承担违约责任,保证人创业公司、肖某、谢某对前述责任按约承担保证责任。

  02

  案件办理及判决

  保证人谢某委托张律师代理此案,想尽量减轻自己的责任。张律师在与谢某沟通时发现,谢某对其保证人的身份和应承担的责任并不是很明确。谢某认为其在保证书中写的内容主要是负责追款还债,并不是其他含义。经张律师反复解释有关法律规定,谢某才终于理解。另外,张律师发现,2015年4月,李某与制药公司又签订的那份《补充协议》,增加了制药公司的责任,依法此增加部分的责任,应与谢某无关。

  庭审中,张律师向法院阐明了代理意见,谢某的理解与法律意义上的保证人存在认识差异,有一定的误解;即使承担保证责任,也不应承担事后制药公司增加的责任;李某计算利息的方法和数据有误,应据实调减。2015年12月,法院出具了(2015)彭州民初字第30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制药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李某借款本金1千万元并支付利息;二、制药公司以1千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0.2%向李某支付违约金至付清之日;三、保证人创业公司、肖某就前述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四、谢某对判决的第一项义务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03

  律师总结

  本案是一种比较典型的涉及保证责任的的民间借贷纠纷,在前几年非常普遍。且不论出借借款的风险问题,单纯从保证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言,生活中,很多保证人在签字或签订合同时,的确是存在一定误解的,甚至认为签字是无关紧要,不用承担责任的。

  因为他们想当然的认为,我又不是借款人,我又没用钱,自然不用承担任何还款责任。却不知道这种想法大错而特错!本案中,律师也只能是尽力地减免委托人应承担的责任,比如金额、保证责任的类型等。古有一字千金的说法,如果没有足够的法律意识,您的签字可能远远不止值千金!所以,保证人不好当,签名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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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还不上钱担保人(网络配图 侵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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